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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加大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6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表決稿)。其中關注度較高的《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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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較之前,提高了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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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排放口的,由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將“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提升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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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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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是將以上兩種情況進行了合并,并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以及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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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規定設置監測點位、采樣平臺或者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監控平臺聯網或者不能正常運行、傳輸數據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等環境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提高到“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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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將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煤區和限煤區”修改為“城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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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