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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 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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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包括總則、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等共五章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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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直面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融合問題,完善并細化了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實現了從“重證輕管”到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為建立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的“一證式”管理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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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充分調研吉林省排污許可工作,挖掘原有法律基礎存在不足、排污單位情況復雜等問題,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辦法》立足省情體現六大特點:注重強化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注重強化放管結合的管理方式、注重全覆蓋管理、注重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注重強化公眾監督、注重強化部門間聯合激勵與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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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排污單位通過申領排污許可證,約束自身排污行為,全面落實環境管理要求,對于推動落實排污單位守法主體責任,推動企業從被動治理變為主動防范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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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要求排污單位對主要污染物進行全過程管理,對固定污染源的治污設施運行、達標排放、總量控制、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等環境管理要求進行記錄,為環境保護及對排污單位管理提供數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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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推進政府監管職能方式從注重事前行政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明確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污單位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