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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稅額確定 江西省適用標準公開
隨著距離環保稅實施的日期越來越近,各地正在加緊落實地方環保稅額。2017年12月13日,江西省公開了環保稅稅額確定情況。省地稅局副局長王顯和表示,環保稅作為一種綠色稅制,有利于強化企業治污減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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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江西省政府新聞辦、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保廳聯合舉辦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環境保護稅實施的有關情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江西省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環保稅,確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項目數不作增加,不再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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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四類,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應稅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共四類。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險廢物為1000元每噸;應稅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稅額標準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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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將免征環境保護稅。對于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保稅;低于50%的,減按50%征收環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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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實行“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納稅人應依法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污染物的監測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定期交換有關納稅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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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的單行稅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省地稅局副局長王顯和說,環保稅的立法和開征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將強化稅收調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落實綠色發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