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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在我國落實難的原因
第一,政府和社會雙方均專業能力不足。首先,盲目立項,未經充分論證。我國關于公私合作關系的起步較晚,政府和社會資本并未對此模式有充分的準備。自2003年建市[2003]30號文開始,雙方更傾向于使用不含有“經營”的“建設—轉讓”(BT)模式完成項目建設。
第二,PPP項目回報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社會資本對此心存疑慮。目前形成的PPP項目回報方式有三種:政府付費、使用者付費、項目開發性收入,其中最好最科學的回報方式就是使用者付費的形式,傳統的公共交通項目等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使用者付費形式,社會資本在這方面的投資顧慮較少。
第三,關于PPP項目的相關法律政策不完善甚至沖突。我國目前關于PPP項目的配套法律法規呈現“雙龍治水”的趨勢。***和***均有相關政策出臺,但政策法規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一致之處,各種配套法律政策還處于試驗階段,未形成統一規范的體系,并且效力層級不高。
第四,PPP項目投資大、周期長、收益低,不符合地方政府對短期政績的訴求。PPP項目一般投資較大,運作周期長,而這些項目一般是由地方財政提供支持。根據現有規定,政府和社會資本必須成立特殊經營實體公司(SPV),這需要地方政府一定數額的資源投入。鑒于任期制等考慮,地方政府往往會選擇見效快、收益高的項目,最終PPP項目就難以得到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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